公司未為員工繳 員工不受服務期約束
我在公司工作半年后,老板看我表現(xiàn)好、能力強,有培養(yǎng)前途,就安排我外出接受15天的專業(yè)技術。在我臨出發(fā)的前一天,公司跟我簽訂了服務期協(xié)議,約定我學成歸來后得為公司服務5年才能離職,否則,應支付給公司違約金5萬元。
專項培訓結束,我回到公司又工作了半年。但是,此時我才發(fā)現(xiàn)公司一直沒有給我繳納社會保險。于是,我就向公司遞交辭職書,并于次日離開該公司。
而公司認為,我在遞交辭職書的第二天就停止上班,沒有等到30日后才離開,構成違法解除合同。公司還認為,我即時辭職離職的做法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公司還提出,我在服務期未滿就辭職,違反了服務期協(xié)議,應向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最近,公司準備就上述事項申請勞動仲裁。請問,我應當承擔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嗎?
讀者:葉有成
葉有成讀者:
公司所主張的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要求均不能成立。
首先,你遞交辭職信后可以立馬走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guī)定中所涉及的辭職只有程序要求,而無條件要求,即屬于無理由辭職。
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guī)定中所涉及的辭職屬于有理由辭職,即一旦用人單位存在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過錯行為,勞動者在說明辭職理由或遞交辭職信后就可以離開,無需再繼續(xù)上班30日。
因此,你基于公司未給你繳社保費而即時辭職,并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之一,是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顯然,公司要求你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該公司無權要求你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span>
由于公司未為你繳納社保費,存在法定的過錯,因此,盡管你的5年服務期才開始不久,你也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構成違約。相應地,公司亦無權要求你支付所謂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