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yè)輪流用工,經濟補償應當連續(xù)計算
“訊吉快餐公司是一家專門承包大中型企業(yè)職工食堂的企業(yè),我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在該公司工作。其中,從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我是由越誠鑫兆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訊吉快餐公司的。2015年1月1日,越誠吉輝勞務派遣公司與我簽訂3年期限合同,除了變更合同主體外,其他什么都沒變,我仍在訊吉快餐公司工作,崗位、待遇還是原來那樣。”李支浩介紹,2017年3月31日,因單位未給繳納社會保險,他向訊吉快餐公司郵寄解除通知書,第二天該公司簽收此郵件。
隨后,李支浩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訊吉快餐公司、越誠吉輝勞務派遣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庭審時,訊吉快餐公司提交李支浩與越誠鑫兆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李支浩與越誠吉輝勞務派遣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不久,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向李支浩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他不服,又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時,李支浩提交越誠鑫兆勞務派遣公司與越誠吉輝勞務派遣公司的工商信息,證明兩家企業(yè)是關聯公司。同時,他將訊吉快餐公司在仲裁階段提交的他與越誠鑫兆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證據,證明他自2013年1月1日起即被派遣至訊吉快餐公司,工作地點、崗位都未發(fā)生變化。
兩被告認可工商信息的真實性,但主張它不能體現兩公司系關聯公司。對于勞動合同,兩被告主張訊吉快餐公司是用工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越誠鑫兆勞務派遣公司,與本案沒有關系。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越誠吉輝勞務派遣公司向李支浩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4萬元,訊吉快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越誠吉輝勞務派遣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為李支浩繳納了社會保險,所以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另外,李支浩先后由越誠鑫兆勞務派遣公司及越誠吉輝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訊吉快餐公司工作,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且李支浩的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均未發(fā)生變更,所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yè)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越誠吉輝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支付李支浩2013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