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于2008年3月進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操作工,雙方簽訂《合同書》。工作期間,食品公司沒有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6月24日,楊某以食品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向食品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食品公司主張其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單位寫了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所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在于楊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根據(jù)《社會保險法》及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xù)。楊某于2008年即進入食品公司工作,雖然寫了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但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規(guī)定的雙方的義務,《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梢?,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規(guī)定的一項強制性義務,即便是楊某寫了保證書也是違法的,食品公司的主張不能夠作為其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的理由。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雖然讓用人單位承擔一些費用,但卻可以規(guī)避可能發(fā)生的風險,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fā)生工傷意外時所引發(fā)的支付工傷待遇的主要義務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失業(yè)、養(yǎng)老等也類似,但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孰輕孰重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