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5條、第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40條雖然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該法第42條同時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遵守上述規(guī)定,合法保障女職工孕期的勞動權益。在本中,孔女士所在的快遞公司不應以懷孕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孔女士,而應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該快遞公司在本地無其他勞動崗位,屬于公司的客觀條件限制導致無法安排工作,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張女士咨詢:孕婦在工作期間休產假可以休多少天?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何種義務?
律師解答: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同時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如遇其他情況可依照規(guī)定延長,用人單位不得設置任何阻礙,為維護女性職工歇產假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2012年,國務院又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其中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國務院頒布的規(guī)定細化了女職工產假的相關內容,進一步規(guī)范了女性職工在妊娠期間的相關權利。
根據(j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迸月毠と绻庥鲇萌藛挝粵]有為其繳納生育保險,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產前工資標準發(fā)放工資,并且不得以懷孕為理由降低工資標準或辭退勞動者。
女職工在工作期間懷孕,工資待遇與一般員工并無明顯區(qū)別,法律規(guī)定的職工福利同樣應當一并享受,若勞動者遭遇公司拒不允許歇產假、降低工資福利標準、甚至無故辭退的,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以維護女職工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