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爭議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jù)材料:
(一)原告、被告方基本情況的證據(jù)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現(xiàn)居住地。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商登記情況或法人登記情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勞動仲裁申訴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申訴書”;
(三)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通知的書面裁定、決定、通知;
(四)當事人收到仲裁文書時間的相關證據(jù)材料。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如下:
(一)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處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二)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舉證。包括:工資支付制度、代領工資委托書、銀行轉(zhuǎn)賬證明、書面告知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原因及數(shù)額、二年內(nèi)的工資支付臺賬、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提成、獎金、年終獎等計發(fā)依據(jù)、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文件等;
(三)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四)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并就加班事實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考勤記錄等事實舉證;
(五)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就減少勞動報酬的原因及依據(jù)舉證;
(六)用人單位應就解除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舉證: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供以下證據(jù):①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決定書;②勞動者違法、不符合錄用條件或違反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等事實依據(jù);③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程序證據(jù)材料(工會意見、辦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
2.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糾紛,應提供以下證據(jù):①終止勞動合同處理決定書;②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或依法定情況終止的事實依據(jù);③終止勞動合同處理程序證據(jù)材料(工會意見、辦理工作交接文件、《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等。
3.用人單位主張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提供以下證據(jù):①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申請書;②審批手續(xù)、批準辭職的決定書;③相關程序證據(jù)材料(辦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等。
4.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事實,以及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是否經(jīng)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等事實舉證;
(七)用人單位應就各種實際已發(fā)生的工傷賠償支付事實舉證;
(八)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三、勞動者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承擔的舉證責任如下:
(一)勞動者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或工資領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等方面的證據(jù)材料。包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
(二)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就存在加班事實承擔初步舉證責任;
(三)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shù)額,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四)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的,應就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的事實舉證;
(五)勞動者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者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舉證;
(六)勞動者主張工傷賠償?shù)模瑧痛嬖谝蚬Φ氖聦嵓肮J定、傷殘等級及鑒定時間、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zhuǎn)院治療的證明及所需交通費和食宿費、應安裝康復器具的證明及費用等事實舉證;
(七)女職工主張“三期”(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權利的,應就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難產(chǎn)、領取獨生子女證的事實舉證;
(八)依法應由勞動者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