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5月劉某與單位簽訂合同,約定服務期為5年,并被派出學習,學習費用2萬元。
2017年5月,劉某因家庭生活原因提出辭職,單位因此要求劉某支付培訓費的2倍作違約金,劉某認為違約金太高,拒絕賠付。劉某到沙河援助工作站咨詢,單位要求賠付培訓費用是否合理?
【法律解析】
單位可依據(jù)勞動合同要求劉某賠償培訓費,但金額過高。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劉某在服務期內辭職,單位可以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但是支付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也就是說劉某尚有2年的服務期未履行,那么劉某應支付的違約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0.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