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員工發(fā)生爭議,被訴后設置各種障礙拒不出庭
單位玩失蹤 法院可缺席判決
員工與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協(xié)商不成時,往往會通過途徑維權。一些用人單位被告到仲裁機構或法院后,接到開庭通知書卻不參加庭審,也不提交答辯意見,以為這樣可以逃避法律責任。其實不然,法律規(guī)定,被申請人或被告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和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并依據(jù)查明的事實作出缺席裁決和判決。
單位拒絕給離職員工蓋章 仲裁裁決雙方曾存
今年59歲的張寺真是北京遠郊區(qū)的一位農民。2006年1月,他被一家礦業(yè)公司招聘為采石工。2015年12月底,因身體原因,他向單位提出辭職,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此后一直未再出去工作。
2016年11月,剛入冬,天氣并不是太冷,但張寺真開始咳嗽憋氣。醫(yī)生經(jīng)過檢查,認為他可能患了塵肺病,建議他到朝陽醫(yī)院職業(yè)病科詳細檢查,并給他一張表格,讓其填寫職業(yè)史。
因表格需要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張寺真便來到公司,可公司不僅不為其蓋章,還說雙方?jīng)]有勞動關系,他得什么病與公司無關。
“我去礦業(yè)公司工作之前一直務農,離開單位后在家?guī)椭湛磳O子,這種情況不可能患塵肺病。我上班時是采石工,每天接觸粉塵,以前的兩個工友都得了塵肺病。我離崗前單位未做身體檢查,所以,我患職業(yè)病肯定與公司有關?!备胰松塘亢?,張寺真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2006年1月至2015年12月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向公司送達了申請書、立案通知書、出庭通知書等,但到開庭時公司未來人。等了半小時后,仲裁員宣布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審理。不久,仲裁委裁決雙方于2006年1月至2015年12月存在勞動關系。
記者分析:單位不參加庭審 仲裁可缺席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6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本案中,礦業(yè)公司收到仲裁開庭通知卻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辯意見,視為放棄其權利,所以仲裁委缺席裁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
需要說明的是,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并不意味著仲裁員就會完全相信到庭一方的陳述,關鍵要看其主張是否有證據(jù)支持以及證據(jù)的效力,否則也有可能被駁回。
本案庭審時,張寺真介紹其在職期間單位每年都簽勞動合同,但簽字后就收走了,不發(fā)給個人。他說自己的工資為每月2000多元,并從銀行打印了明細。他所提供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也顯示繳費單位為礦業(yè)公司,且繳費期間正好是其要求確認的勞動關系存在期間。
對于入職、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張寺真雖未提供直接證據(jù)證明,但《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顯示的繳費時間與其自述互相印證。在單位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的情況下,仲裁委對此予以認定。根據(jù)張寺真的陳述及相關證據(jù),仲裁委依法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入職半年未簽勞動合同 職工獲賠3萬元
呂家明是有七八年經(jīng)驗的廚師。2016年1月,他跳槽到本市一家餐飲公司。原以為新單位是連鎖店,自己有發(fā)展前途,沒想到待遇不理想,公司領導還不認可他的廚藝。2016年6月底,雙方解除其勞動關系。
隨后,呂家明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餐飲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賠償。仲裁庭審時單位未出庭,因證據(jù)不足,其請求被駁回。他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為了打贏官司,呂家明申請了工會法援。根據(jù)律師意見,他積極尋找證據(jù),并在法院開庭時提交了有廚師長簽字的排班表、員工電話表、工資卡銀行轉賬明細。加上之前的電話錄音、微信截屏,雖然單位沒參加庭審,法院仍然認定呂家明提供的證據(jù)已構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明其與餐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餐飲公司作為負有管理義務的用人單位,應對呂家明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簽訂等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但其在收到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法院認為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故對呂家明的主張予以采信,判決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萬元。
記者分析:訴訟時單位不出庭 法院照樣判決賠償
有些企業(yè)不出庭應訴,原因之一是自知理虧贏不了官司,此外,還有給員工出難題的想法。比如單位沒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又不出庭,勞動者就必須先證明自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對于平時不注意保存證據(jù)材料的員工,要做到這一點十分困難。如果沒有證據(jù),官司就沒法打了。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雖然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現(xiàn)實中,勞動者在單位處于被管理的地位,舉證比較困難,所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也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單位未到庭應訴,本該由其出示的證據(jù)就無法提供了,這無疑為勞動者打贏官司制造了障礙。
因此,記者提醒勞動者,平時要注意收集保留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單位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對于自己填寫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在工作中經(jīng)手的有自己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業(yè)務合同、協(xié)議書等,也要收集。這些資料,都可以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敗訴后玩失蹤 單位被判支付7.5萬
“我是2014年11月入職枚諦公司做行政文員的。在職期間,單位沒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社會保險。因身體不適,我于2016年7月3日休病假,8月1日上班時被單位無故辭退?!背躺赫f,其后她申請仲裁維權,公司副總陳娟以單位負責人身份參加庭審。不久仲裁裁決單位支付4萬多元賠償,因部分請求事項被駁,程珊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此案后,枚諦公司法人代表周淞到法院領取起訴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簽收材料時在確認書上填寫了公司地址及聯(lián)系電話,同時領走了一套程珊提交的證據(jù)材料。
開庭審理時,單位沒來人。法官當庭給周淞打電話,對方表示既無法到庭應訴,也無法委托他人代理,并表示知悉相應法律責任及訴訟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決定缺席審理。
審理過程中,程珊提交工資條及銀行卡轉賬明細、三甲醫(yī)院開具的診斷病休證明和收費票據(jù)作為證據(jù)。同時,提供同事張某證言一份,該證人出庭作證單位未給所有員工(包括程珊)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社會保險。程珊還提交了一份與周淞談話的錄音光盤。其中,有因她休病假時間長、公司養(yǎng)不起閑人、讓她到財務結賬走人等內容。
庭審第三天,法院收到周淞快遞來的書面材料,其內容是對程珊提供的證據(jù)予以反駁:銀行卡與本案不存在關聯(lián)性,且明細中記錄的打款方并非枚諦公司的賬戶;工資條無公司公章、負責人簽字,不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診斷證明、票據(jù)等與公司無關;對錄音不認可;證人張某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該材料落款處加蓋了單位公章。
為查明真相,法官到銀行調查取證,查明打款的是一個叫陳娟的個人賬戶。程珊提交仲裁裁決書、筆錄作為證據(jù),證明陳娟曾以公司負責人身份代表單位參加仲裁庭審,而且陳娟與周淞為夫妻關系。
法院再次安排庭審,電話聯(lián)系不上周淞,便根據(jù)他在確認書中所留存的地址郵寄送達了開庭傳票等材料。不料,郵寄回執(zhí)顯示對方拒收、郵件被退回。
第二次開庭時單位仍未參加庭審。經(jīng)過審理,法院判決枚諦公司向程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醫(yī)療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病假工資等共計7.5萬元。
記者分析:收到傳票不應訴 仲裁筆錄可作證據(jù)
單位接到法院傳票不出庭應訴,這種事絕非偶然。有的單位認為,雖然勞動爭議案件是仲裁前置程序,但該案件訴訟到法院時仲裁裁決就失效了,法院要重新審理案件。這時,若單位不參加庭審,勞動者舉證困難,法院難以查明事實,最后判決可能會對單位有利。
用人單位的小算盤打得不錯,但事實并非如此。
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確實要全部重新審理,雙方當事人也要重新提交證據(jù)。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0條規(guī)定,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而這些經(jīng)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庭審筆錄,是仲裁庭審時真實情況的集中反映。當事人訴訟后,雖然仲裁裁決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委查明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且無須再次證明。
仲裁法庭筆錄中記錄了雙方當事人誰參加了庭審、在審理過程中陳述的事實和舉證情況,而且主要內容在裁決書中也有所反映。所以,當遇到像本案中枚諦公司不到庭應訴的情況時,勞動者可以提交仲裁裁決書及庭審筆錄作為證據(jù),法院可以參考或予以認定,然后結合其他證據(jù)作出判決。如此一來,單位以不出庭應訴來逃避法律責任的如意算盤就徹底失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