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聘拒絕訂約員工
有些用人單位由于合同規(guī)則尚在制訂中,還沒有最后“拿出手”,與員工約定在以后補上合同。當合同出臺后,需要簽訂時,有些員工不愿意簽訂,單位只好將其解約,這種情況,補償費是少不了的。
案例:A只與公司存在口頭協(xié)議。工作一年后,公司要求與A簽合同,但A不愿意。于是,公司與其解約。A提出支付補償金......
特殊情況:有些員工拒不簽訂勞動合同,但還是希望能留下來工作。那么,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解聘拒絕訂約員工時,不需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