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網上搜索了一下,同樣的案情,不同地方法院認定和判決結果大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比如,2013年12月27日《南方都市報》報道,2012年7月,廣東佛山李女士產下第二個孩子,休產假期間,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第二胎的準生材料,但李一直未提供。當年10月,公司解除與李女士的合同。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40余萬元。公司表示,曾于2008年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員工行為準則規(guī)定,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guī)定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員工可降職、降薪或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最終認可了公司說法,認為根據(jù)勞動法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違反國家、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jù)。雖該公司在其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且公司亦征得了單位工會組織的同意。遂判決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除了個案判決,也有地方性法規(guī)為“超生即辭退”規(guī)定“撐腰”。還是廣東,2013年8月1日實施的《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對2005年施行的原《辦法》作了較大范圍的修改,其中加大了違法生育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對違法生育者,除了要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外,還規(guī)定對超生職工要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
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遵守計生法規(guī)是公民義務,違反義務需要付出一定代價,這些都自不待言?!帮埻搿笔且粋€人在社會上的立足之本,用“超生即辭退”制約一些人違反計生義務,效果也一定不錯。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效不意味著正當?!俺崔o退”可能給公民帶來的生存困境,需要防范。
如果某個單位以超生為由辭退職工是正當?shù)?,那么,其他任何單位以同樣理由辭退超生職工,任何單位不聘任超生職工,也難以被認為不正當。此時,極端的情況將是,超生者除了自己單干,將不再有選擇打工等其他生存方式的可能。對不具備單干能力的超生者來說,這尤其致命。這是超生者應該承受的嗎?
超生違法,需要付出支付社會撫養(yǎng)費等代價,但筆者并不贊成“超生即辭退”,因為它過分強調推行計生政策的有效性,而對公民其他權利造成傷害。
當然,對于特殊身份的超生者,“超生即辭退”并無不當,比如公職人員。拿公務員來說,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規(guī)定,第一項就是“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違反國家計生法律超生,顯與“模范遵守”背道而馳,其行為決定了其已不再具備履行公職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