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qū)γ袷?object>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的核心價值在崇法、尚信、守正、求真。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經(jīng)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币簿褪钦f法院在經(jīng)公證的證據(jù)面前,當沒有足以推翻的證據(jù)時,是直接采用的,不需要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再次進行判斷的。
公證書是公證效力的物質(zhì)載體和具體的表現(xiàn)形式,具有普遍的證明效力。公證效力,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能夠直接證明公證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真實的,合法的效力。
公證有三種基本的法律效力,即:1.證據(jù)效力.2.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3.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公證書是公證處制作并發(fā)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規(guī)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公證書為16開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組成。制作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shù)孛褡逋ㄓ玫奈淖帧?根據(jù)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具體如下:
公證效力
1、公證當事人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必須問清當事人是否在訂立時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會將協(xié)議給雙方看,如果一方不識字,可以由公證員念給他聽,并且在公證存檔的談話筆錄中寫明。
2.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采納與不采納,撤消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
如果你的親戚想撤消本公證書,得先爭得對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證處說明情況,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到當?shù)厮痉ň止芴幧暾垼?/span>
3.贈予自己財產(chǎn)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于其他一般書證。
國際認可度
此外,公證書不僅在國內(nèi)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為,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被廣泛地運用在國際交往中。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jīng)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jù)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保全證據(jù)公證
一、當事人需知
1、保全證據(jù)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以及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jù)、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監(jiān)督,以保持該證據(jù)的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的證明活動。
2、申請保全的證據(jù)必須是真實的,且與申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3、證據(jù)保全的方式由申請人自己確定,公證處根據(jù)申請人確定的方式提供相關公證服務。
4、申請對行為過程進行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有能力控制證據(jù)保全現(xiàn)場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現(xiàn)場局面一旦失控,公證處有權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復正常后視情況繼續(xù)或終止。
5、公證員在辦理保全證據(jù)公證過程中,發(fā)現(xiàn)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社會公德或是可能引發(fā)矛盾的情況,有權不予公證,退出現(xiàn)場,一切責任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6、經(jīng)過公證的證據(jù)雖能作為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認定事實的依據(jù),但并不表明你的主張一定能獲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二、辦理保全證據(jù)公證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
(1)自然人應提供的身份證件:戶口簿(戶籍證明)、身份證、護照、通行證、臺胞證、旅行證、結婚證等; 委托他人代辦公證還應提供:有效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2)法人/其他組織應提供的身份證明
營業(yè)執(zhí)照、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金融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金融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委托他人代辦公證的,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2、其他證明材料:
(1)申請人與申請保全證據(jù)之間有利害關系的證明;
(2)申請人具備相應權利的證明;
3、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因為保全證據(jù)公證情況復雜,具體所需材料請向公證員咨詢。
2、為了保證取證效果,請當事人與公證員辦證前進行充分溝通。
委托書公證
一、當事人需知
1、委托書是公民、法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文書。
2、委托書的內(nèi)容(包括委托事項、受托人的權限、委托的期限等)由委托人(被代理人)自行決定,公證機構對委托書的內(nèi)容不作干涉。請在辦理委托書公證前,與將要接受委托書的機構、人員進行充分的溝通,以確定委托書的格式和內(nèi)容,以利于委托書的順利使用。
請在確認你(們)自書的委托書或請公證人員代書的委托書的內(nèi)容已經(jīng)完全表達你(們)本人的意愿并且符合使用方的要求后,在委托書上簽名(或蓋章、按指?。?。
3、受托人是否接受委托由受托人決定。委托人應委托自己了解、信賴的人作為受托人(代理人),并依據(jù)對受托人(代理人)的信賴程度確定委托的權限和期限。委托人可在委托書內(nèi)對受托人(代理人)的權限作一定的限制(如委托售房時,可在委托書內(nèi)限定房屋的最低售價等)。
4、委托人對受托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的,委托人(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受托人(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項必須是真實的,委托處分的財產(chǎn)必須是委托人的合法所有、并且依法可以處分的財產(chǎn),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社會公德,否則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6、委托人出具委托書和作出委托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自愿的,沒有受脅迫或受欺騙的情況。如有受脅迫、受欺騙等情況的,請如實告知公證員。
7、委托人如有配偶的,委托他人辦理夫妻共同事務、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夫妻要分別或共同出具委托書,隱瞞婚姻狀況,單方面出具委托書去辦理夫妻共同事務或處分夫妻共有財產(chǎn),其法律后果及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二、辦理售房委托公證需提供的材料
1、產(chǎn)權人夫妻雙方(委托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如果是單身、離婚或喪偶后未再婚的,去當?shù)孛裾珠_未婚或未再婚證明;
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權利證明,如房產(chǎn)證、土地證;
3、受托人的身份證(可以是復印件);
4、委托書(如需公證處打印另收代書費);
5、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涉外、涉港澳臺公證
申請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公證,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攜帶可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如:護照、身份證等)。如果當事人在境外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身患重病、出差)不能親臨公證處的,可委托其親友代為辦理,代辦人應持有申請人的委托書信和本人身份證件。申請時應首先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組織、勞資部門、人才交流中心)的證明函件,函件內(nèi)容詳見證明信參考樣本。除此之外,還應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 申請辦理出生證明書,應提供戶口簿及復印件,或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發(fā)往美國或泰國的出生公證書需提供照片若干。
2. 申請辦理結婚證明書,應提供結婚證及復印件若干。結婚證遺失者應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夫妻關系證明書。
3. 申請辦理離婚證明書,應提供離婚證(或調(diào)解書,判決書)及復印件。離婚證遺失者應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4. 申請辦理經(jīng)歷證明書有相應職稱證書者(如:工程師證書、會計師證書、廚師證書等)應提供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無職稱者可在證明信中寫明所任職務或主要從事何種工作,并提供相應數(shù)量的二寸免冠照片。
5. 申請辦理與國外親屬關系證明書,應提供國外親屬的最近來信;辦理國內(nèi)親屬關系證明書,應提供戶口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6. 申請辦理學歷(或?qū)W位、學習成績)證明書,應提供相應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或?qū)W習成績單及復印件若干。如果原件遺失應向原畢業(yè)學校申請補發(fā)或開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7. 申請辦理死亡證明書,應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提供其它有關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如:醫(yī)院、鐵路、交通、民航等)
辦理公證的步驟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nèi)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shù)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yè)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chǎn)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yè)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yǎng)、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guī)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jīng)核定的公證費數(shù)額與預收數(shù)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xù)。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diào)查核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j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diào)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jù)。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shù)、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nèi)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nèi)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diào)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利現(xiàn)場作實地調(diào)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jù)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并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xié)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專業(yè)部門,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翻譯。鑒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鑒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聲明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nèi)容不完善,用詞不當?shù)?,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注明。
5、特別程序
①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xiàn)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 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guī)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②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③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nèi)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chǎn),上交國庫。
三、出證和送達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jù)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制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條件如下:
①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chǎn)、收養(yǎng)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nèi)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
③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其簽名、印鑒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本公證,其文本內(nèi)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④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jīng)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nèi)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zhí)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司法部規(guī)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
①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②公證書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③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shù)民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qū),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shù)孛褡逋ㄓ玫奈淖帧?/span>
④根據(jù)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⑤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⑥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并代收認證費。
4、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fā)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數(shù)和公證書編號。
四、期限、拒絕和復議
1、公證事項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辦結。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調(diào)查的公證事項,經(jīng)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3、公證處或它的同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已發(fā)出的公證文書內(nèi)容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4、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jīng)Q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后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