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有哪些工傷情況可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及工傷事故率呢?
答:根據(jù)《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發(fā)生的工傷保險補償費用及工傷事故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及工傷事故率的計算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qū)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四)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五)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七)非在用人單位因工受傷的工傷職工,到用人單位后工傷復發(fā)的。
什么叫工傷保險費收支率?
答:工傷保險費收支率,是指當年度內(nèi)(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以市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單時間為準)占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