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留用有了新變化
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夏湧律師表示,對于“新解釋”的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一定要注意風險。在此條規(guī)定中,“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夏湧律師認為,勞動者留用,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如此表述,顯然是雙方未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以往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提出雙倍工資,超過一年,雙方形成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現(xiàn)在“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樣,是不是可以看成前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留用,只要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雙方就自然而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一年以內,當事雙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勞動關系,超過一年則形成無固定勞動關系?
夏湧律師尚存疑:如此情形,是不是留用的勞動者不再具有討雙倍工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