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技校后反悔, 約定的“退學不退費”是否有效?
近日,讀者小吳向本報反映說,她高考落榜后,決定進入一家民辦職業(yè)技術學校學習服裝設計。學校提供的格式合同寫明,她必須一次性交付為期一年的全部學費,合計12000元。在學習過程中,如果她中途退學,所交學費不予退還。
入學后,經過一個月的學習,小吳不想繼續(xù)在這里學習了。經再三考慮,她決定復讀,來年再參加高考。她把自己的想法告知學校后,學校雖同意她退學,但以雙方有約在先為由拒絕退還相關費用。
小吳想知道,學校不退還相關學費的做法是否正確?
分析
學校應當退還小吳的大部分學費。其理由如下:
首先,小吳與學校關于“退學不退費”的約定無效。
一方面,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部、和社會保障部《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民辦學校學生退(轉)學,學校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退還學生一定費用?!逼渲械摹皯敗北砻?,“根據(jù)實際情況退還學生一定費用”屬于強制性義務。這就意味著小吳與學校約定的“退學不退費”與該強制性規(guī)定相違。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也明確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北景钢?,學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所含“退學不退費”的內容,將導致其未對小吳盡到教學義務卻能收取學費,而小吳沒有繼續(xù)接受相關教育卻要承擔全部學費,這樣的約定不僅明顯不公,而且非法免除了學校本應承擔的退費責任、排除或剝奪了小吳享有的退款權利。
其次,學校應當退費。
就退費的金額,《關于印發(f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九條雖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指出:“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奔葱强梢愿鶕?jù)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索要。
當然,如果相關部門尚未制定,則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處理:“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奔磳W費可按應當學習的一年時間,與小吳已經實際學習的一個月的時間之比計算,由學校退回十二分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