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怎么辦】
老覃是某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的負責人,平時習慣跟下屬簽“責任狀”,自己卻很少下基層,對于基層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并不了解。最近該區(qū)一街道發(fā)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事故發(fā)生后,老覃積極配合調查處理,本以為是街道和社區(qū)的安監(jiān)工作沒做到位,但最后他自己卻被問了責。老覃很納悶,“明明已經把責任壓到基層了,怎么自己還要被問責呢?”
【“紀律君”如是說】
精準問責,準確界定問責對象是關鍵。然而在具體實踐中,有的地方和單位因對問責對象界定不清,容易在問責時忽略重點、偏離方向,導致問責不力或問責泛化。如今,隨著《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修訂,這種情況將得以規(guī)范。
《問責條例》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由此可見,問責的對象是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紀委(紀檢組)的領導成員等“關鍵少數(shù)”。
上文中,街道和社區(qū)安監(jiān)人員因為工作不力,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fā)生,固然要承擔相應責任,但他們并非《問責條例》里規(guī)定的問責對象。老覃作為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對區(qū)里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監(jiān)人員管理負有主體責任和領導責任,卻失職失責,對區(qū)里的安全生產情況不熟悉。這種情況下,發(fā)生嚴重安全生產事故,他被問責自然就不奇怪了。
【相關】
中國紀檢監(jiān)察雜志在近期的報道中公開了一起典型的問責不力的案件。華東某市一慈善項目長期存在違規(guī)經營等問題,市民政局兩任局長及多名領導干部與項目投資人存在不正當經濟往來,但該市僅查處了直接違紀的市民政局局長等相關領導干部,未向上追究領導責任。經上級督辦后,該市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和市紀委監(jiān)委派駐組領導才受到問責處理。
【延伸閱讀】
隨著問責條例的貫徹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已經成為常態(tài),但應該看到,在一些地方和單位,問責不力和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問下不問上、問小不問大,有的問責泛化、擴大化,有的混淆責任界限,以組織責任代替?zhèn)€人責任,這些都成為影響問責成效的絆腳石。
權力和責任是對等的。有責任但履責不力,問責天經地義;本身沒有責任,而任意擴大問責范圍,也是權力的濫用。開展問責必須抓住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shù)”,特別是緊緊扭住第一責任人這個“牛鼻子”,督促其真正把責任扛起來、落下去,既不能網開一面、高舉輕放,也不能降格以求、殃及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