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后,單位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新開戶后是否要為職工補繳這期間的公積金?
答:自《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未及時辦理繳存登記的,在辦理繳存登記后,應當為自2010年12月以來在職的職工補繳2010年12月至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時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逾期不補繳的,將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